国际警察教育合作论坛

国际警察教育合作论坛章程

作者: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16 19: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论坛的名称:国际警察教育合作论坛(以下简称“论坛”),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Forum on Police Education Cooperation(简称IFPEC)。

第二条 论坛的性质:根据“平等、合作、互助、互惠”的原则,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各警察院校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开放式的交流合作联合体。

第三条 论坛的宗旨:通过分享警察教育培训领域的最佳实践和研究,最大限度地实现成员院校间的交流、协调与合作,共同探讨建立警察院校在人才培养、师资建设、科学研究、课程建设等领域的国际标准体系,增进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文化互信和民心相通。

第四条 论坛的活动依照论坛章程、国际法、中国和其他成员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五条 论坛的权力: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章程规定的任务。

第六条 论坛的义务:根据章程规定代表并维护论坛成员利益;根据章程为论坛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向论坛成员提供有关论坛工作的必要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论坛设置以下机构:

(一)主席(轮值)

(二)副主席(轮值)

(三)执行理事会

(四)总理事会

(五)秘书处

(六)顾问

第八条  轮值主席

(一)主席在各自国家、社会和国际组织中代表论坛利益。

(二)轮值主席由执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票数最多者当选,任期3年。

(三)轮值主席职位由成员院校的负责人任职,如果该成员院校的负责人职位发生变动,其权力和责任将转移到新任命的负责人上。

(四)轮值主席组织和领导论坛各项工作,代表论坛出席涉及论坛工作的谈判,签署通过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协议,组织并主持执行理事会年会,对论坛下设项目组等机构实施领导和监督。

(五)轮值主席有权辞去该职务,但需要离职前3个月书面告知执行理事会。

第九条  轮值副主席

(一)论坛设有7名轮值副主席,轮值副主席由论坛成员院校最高层管理人员担任。轮值副主席人选在自愿参选的基础上,由执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票数最多者当选,任期3年。

(二)轮值副主席负责协助轮值主席组织和领导论坛各项工作,协助组织召开执行理事会年会,领导和监督秘书处对论坛框架下项目和活动的执行情况。

(三)轮值副主席任期内,其在所在院校职位发生变动时,其权力和责任将转移到新任命的负责人。

第十条  执行理事会

(一)执行理事会由轮值主席、轮值副主席和最初共同发起成立论坛的成员院校或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二)执行理事会负责对章程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选举轮值主席和副主席,接受申请院校入会,确定交流合作的优先方向以及论坛其他方面工作,确定当年或下一年拟开展活动和分工,决定开始或终止论坛活动事宜,审议论坛成员申诉,出版论坛刊物和报告。

(三)执行理事会会议出席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会议所作决议均视为合法。参会人员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涉及重大事项需由执行理事会提出,经总理事会二次审议,总理事会与会人员三分之二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总理事会

(一)总理事会由论坛所有成员院校或机构代表组成。

(二)总理事会有权参与论坛框架下的各项项目和活动,对执行理事会所做决议或提出的需审议议题进行投票表决,对论坛组织的项目活动提出申诉,对论坛建设提出必要的意见建议。

(三)执行理事会所做决议,总理事会与会者三分之二反对则视为无效,并需重新审议表决。

第十二条  秘书处

(一)论坛的秘书处设在福彩开奖双色球。

(二)秘书处负责协调论坛成员、执行理事会、总理事会各项工作,协调组织年会、研讨会等项目和活动,协调编辑出版论坛年报、会刊和论文集,提交论坛工作报告,保存论坛档案文件、大会纪要、决定和内部管理资料,以及网络等媒体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顾问

(一)论坛设有顾问若干名,顾问应具备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通晓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顾问的职责是就论坛的运作与活动开展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

(二)顾问聘任由执行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论坛的共同事务,需经所有总理事会成员同意后方能生效,对论坛的共同文件中的保留条款,成员院校可在申明“无责”条款后签署。

第三章 合作领域


第十五条 论坛开展的活动和项目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内国际安全、社会和国际治理理论研究;

(二)警务实战领域研究;

(三)警察教育培训模式方法、课程体系,以及规范化标准化实战化建设研究;

(四)警务人才培养、警察教育培训师资建设;

(五)文化交流。

第十六条 论坛开展的活动和项目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组织犯罪

(二)反恐怖主义

(三)网络安全

(四)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

(五)金融犯罪与反洗钱

(六)禁毒

(七)刑事犯罪侦查

(八)法庭科学

(九)人口贩卖和非法移民

(十)社会治安与稳定

(十一)警察公共关系

(十二)警察职业道德

(十三)领导力和管理、警察战术

(十四)警察训练和警察心理学

(十五)边境安全

(十六)危机干预、防暴控制与突发事件处置

(十七)情报工作

(十八)大规模灾害处置

(十九)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

(二十)区域警务执法交流合作

第十七条 除上述领域和主题,合作领域和主题可根据国际发展形势和成员单位实际需求提出,经执行理事会议研究通过确定。

第十八条 在执行理事会年会期间,由新当选的轮值主席单位提出任期三年内合作领域和主题,以及行动计划,经会议讨论通过执行。

第四章 合作方式


第十九条  论坛将通过以下的方式进行其活动:

(一)由成员院校组织参与的年度会议;

(二)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

(三)成员院校之间教育工作者、学者、学生以及行政人员的友好互访;

(四)成员院校之间针对各个学历层次的学生开展中短期交换学习、学分互认等项目;

(五)与秘书处协调出版国际期刊与年报,以促进论坛活动;

(六)就区域内安全事务或安全专题发行公开的年度报告,以扩大本论坛在全球警察教育与培训、警务工作研究中的影响力。

第五章 成员资格与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论坛成员院校的条件与资格如下:

(一)凡是认同本章程和论坛宗旨任务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或地方警察院校均可申请成员资格;

(二)须由大学(机构)提出申请加入论坛,由执行理事会在三个月内审核批准;

(三)执行理事会以普通多数投票方式接纳会员;

(四)每位成员都有权自由退出论坛,但须向执行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成员院校必须尊重人权、法治以及国际社会治理的基本共识;如果成员院校违反其义务、论坛章程,违反成员国法律,经执行理事会决议取消成员资格;

(六)成员院校的代表连续两次缺席年会,将自动失去论坛轮值主席和轮值副主席职位的参选资格;连续三次缺席年会的,将自动失去成员单位资格;再次申请入会,需要重新履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 论坛成员权利:

(一)利用论坛资源扩展相互间的合作;

(二)论坛成员全权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与论坛举办的学术会议、座谈会、展会、学术交流以及其他活动;

(四)就论坛工作向执行理事会或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论坛建设相关问题讨论;

(五)参加总理事会会议并参与投票;

(六)退出论坛。

第二十二条 论坛成员义务:

(一)维护论坛章程;

(二)积极参加论坛活动,促进论坛内部各成员院校和机构间合作,不断提升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水平;

(三)及时主动向论坛提供相关的必要信息;

(四)确保不外泄任何可能危害论坛及其成员利益的信息;

(五)执行论坛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论坛的官方工作语言是汉语、英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与西班牙语。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订

(一)为便于协商,章程的修订应按成员院校的书面请求列入执行理事会年会和总理事会会议的议事日程中。

(二)对于章程的修订事项,应在执行理事会年会中单独安排时间和地点展开讨论,且须经总理事会会议出席人数的2/3多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院校须委派一名联络员,就本章程中规定的事项,在各成员院校和本论坛各机构之间开展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论坛执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论坛秘书处。